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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义县城居民可不能买烟花爆竹了。

    信息发布者:SYCyangyhaorou
    2020-01-15 13:25:47    来源:大苏计村站   转载

    【注意】尚义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尚义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尚义县县城主城区范围,东至县职教中心,西至西环路,南至工业园区南缘,北至北环路。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学校、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人民公墓、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的楼房阳台、绿地;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第三条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居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第二条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临时销售网点,禁止销售任何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庆典活动和其他重大节日期间,需要在禁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县宣传部门应当利用倡议书、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南壕堑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要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禁限放燃放烟花爆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等单位对在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条  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发现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及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烟花爆竹,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查处在禁限放区域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宾馆饭店婚庆活动、红白喜事活动、开业活动等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小区管理。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发动和实施,切实加强禁放烟花爆竹教育、防范、制止工作;组建专门队伍,加大日常执法力度,负责禁放区内摆设摊点、临时出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禁限放区域内宾馆饭店婚庆活动、红白喜事、开业活动等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三)县委宣传部。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运用各种形式,开辟专栏或专题,集中时间进行持续宣传,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及时曝光,对正面典型及时褒扬,加强舆论引导。引导鼓励以电子声光鞭炮代替烟花爆竹。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供销、交通运输、教育、气象、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8日公布的《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尚义县主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尚政〔2019〕78号)同时废止。

    来源:尚义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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